《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曆史文化遺産,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而制定的法規。
該法規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1982年11月19日通過,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當前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出修改。
不可移動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曆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别确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可移動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條:
曆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依法保護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受國家保護的境内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1)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2)與重大曆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迹、實物、代表性建築;
(3)曆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曆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5)反映曆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産、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