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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普查法宣】圖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一)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點擊:[]  作者: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曆史文化遺産,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而制定的法規。

    該法規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19821119日通過,自19821119日起施行。當前版本為20154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

    20171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出修改。

    不可移動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曆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别确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可移動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條:

    曆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依法保護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受國家保護的境内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1)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2)與重大曆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迹、實物、代表性建築;

    3)曆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曆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5)反映曆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産、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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