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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 官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

日期:2020年03月26日 點擊:[]  作者: 來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财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07〕8号)、《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廳〔2016〕6号),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三條本細則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守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五條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全面領導監督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和信息數據庫,對學生的困難狀況和受資助情況進行備案記錄,并實行動态管理。

第六條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組,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輔導員(班主任)等擔任成員,負責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組織、審核工作。

第七條班級成立班級評議認定小組,由輔導員(班主任)擔任組長,學生代表等擔任成員,負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民主評議和推薦工作。評議認定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0%。評議認定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學院範圍内公示。

第三章 認定原則、條件和标準

第八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将民主評議推薦和學校評定相結合。

第九條凡積極參加校内勤工助學活動,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因身體殘疾或疾病原因無法進行勤工助學的情況,在認定時特殊考慮):

(一)屬無生活來源或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靠親友或社會有限資助的孤兒;

(二)來自單親家庭且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難以維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學習和生活需要;

(三)來自老、少、邊、窮地區,家庭成員中因上學等消費人口較多,父母年老多病(憑病曆卡、診斷書等證明)或身體殘疾(憑當地市、縣民政部門核發的殘疾證)基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家庭;

(四)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子女,家庭被當地政府列為特困戶或重點優撫對象;

(五)城鄉低保家庭子女(憑當地核發的低保證);

(六)來自農村且家庭成員中無18-55周歲的青壯勞動力;

(七)來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雙方失業,當地民政部門已經認定(憑民政部門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等證明);

(八)父母離異導緻家庭經濟收入明顯下降的;

(九)不測因素(如自然災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導緻家庭突發特殊困難的學生(憑當地政府縣民政部門證明、病曆卡、診斷書等證明);

(十)學院資助工作組認定的其他原因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十條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應作為重點資助對象,特别是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做到資助全覆蓋。

第十一條根據困難程度合理确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認定标準設為一般困難和特别困難兩個等級。

(一)一般困難:支付學習費用難度很大,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太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或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且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任何一項認定條件,可以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二)特别困難:家庭生活極度貧困,無力支付學習期間基本學習和生活費用的學生,滿足第九條規定可以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别困難學生。

第四章 認定程序和辦法

第十二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認定工作嚴格按照政策宣講、本人申請、班級評議認定小組民主推薦、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審查建檔、學生處審核、學校資助工作領導組批準的流程進行。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及步驟

(一)學校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應向在校學生發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加蓋部門公章。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由鄉鎮、街道一級的民政部門出具即可;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證明材料,可由當地扶貧部門出具。

(二)每學年開學初,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并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及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曾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隻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相關資料,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确定本班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進行審核。

(四)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認真審核班級評議認定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将審核通過後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等級,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接收師生監督。如師生有異議,可向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提出質疑。學生資助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向學生處提請複議。學生處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五)學院依照審查結果,建立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六)學生處負責彙總各學院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和學院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并不定期地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學院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情況,既不應隐而不報,更不能誇大虛報。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應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六條學校開通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在每年新生報到時,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交納學費的學生,應主動向學院說明情況并出示相關證明,學院通過“綠色通道”為此類學生先行辦理入學手續,待入學後按規定程序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第十七條各類助困類資助原則上應為當年通過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積極參加勤工助學、努力學習、品學兼優者予以優先考慮。嚴禁認定工作與是否參加勤工助學挂鈎。

第十八條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休學、試讀或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原則上不予資助。

第十九條經查實有下列行為之一,不得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通過認定的則取消資格,并追回其已獲各類資助金:

(一)觸犯國家法律、條令、條例和有關規定;

(二)受處分者,在處分期内(以處分決定書中表述為準)不得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除處分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三)在校學習期間行為不端,或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四)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

(五)存在超過一般同學的高消費現象,如:生活鋪張浪費、購買高檔生活用品、擅自校外租房、沉迷網絡遊戲、吸煙酗酒等;

(六)消極頹廢,學習主觀上不努力上進;

(七)未列舉不宜認定的情況。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學院要深刻認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與管理的意義,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關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廣泛宣傳我校“獎、勤、貸、助、減、補”等各項資助政策,認真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的認定,為學校資助工作打好基礎。

第二十一條 學院建立動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随時關注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變動,及時掌握核實學生在校期間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新情況。

第二十二條學院要将資助工作與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結合,與培養學生成才相結合,關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困難及成長成才需求,了解其思想和心理狀況,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與就業相關的技能,真正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

第二十三條學院要經常對學生開展艱苦奮鬥、勤儉節約、誠實守信的教育,培養學生發奮成才、自強自立,報效祖國的良好品德。在學生中開展互幫互助活動,培養團結互愛精神,幫助學生克服困難,保證學生健康成長。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伟德 官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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