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完善社會類獎助學金的評選與管理,充分發揮社會資助在育人方面的積極作用,幫助品學兼優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培養學生全面成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類獎助學金是指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我校捐贈設立的獎助學金。社會類獎學金主要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社會類助學金主要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有特定用途的社會類獎助學金按照捐贈方要求執行。
第三條社會類獎學金的接受單位負責對所設立獎助學金的全面審查,學生處負責對全校各類社會類獎助學金備案;學生處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校級社會類獎助學金的評審、發放等工作。各學院負責本學院社會類獎助學金學生的申請、評審和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申請條件與資助标準
第四條申請社會類獎助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關心集體、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樂于助人;
(四)申請獎學金需品學兼優;申請助學金需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勤奮學習,積極上進,通過當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五)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公益活動,認真履行捐資方要求的相關義務;
(六)符合捐贈方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社會類獎助學金資助标準根據捐贈協議确定。
第六條同一名學生同一學年内所獲社會類獎助學金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兩項。
第三章申請和評審
第七條社會類獎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其評選嚴格按捐贈方和學校相關要求執行。
第八條學生處及有關單位、學院做好社會類獎助學金的宣傳、申報、評審和發放工作。
第四章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社會獎助學金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同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協議處理。社會類獎助學金直接發放到受資助的學生個人賬戶。
第十條學校鼓勵各單位、學院拓展渠道,争取社會捐助,各學院對設立的社會類獎助學金進行相關審查,并商議确定評選管理方案。
第十一條社會類獎學金可由學校統一頒發證書(捐助方自行提供的除外),證書管理由學生處負責。社會類助學金一般不發證書。
第十二條在社會類獎助學金評審工作中,申請學生故意隐瞞或虛報基本情況和家庭經濟情況者,将給予相應處分,并追回資助金。
第十三條按照協議設立要求,對于分期發放且有複核環節的社會類獎助學金,有下列情況之一,由負責單位核實後報學生處備案,從當月起中止發放獎助學金:
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條令、條例和有關規定;
2.違反校紀校規;
3.違反捐資方的要求。
第十四條尚未發放的社會類獎助學金按照捐贈協議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受獎助學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五條受資助學生應當主動與捐贈方以一定形式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彙報自己學習、生活情況等。
第十六條為培養受資助學生的責任感,增強他們自立、自強、自助的意識,學校提倡受資助學生參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動,以積極的态度回報社會。
第十七條學院要加強受資助學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勵受助學生參加公益活動,并提供相應的條件。
第十八條 應加強對學生的感恩教育,鼓勵和引導學生采取不同方式,向捐助團體和個人表示感謝,學生有義務向捐助團體和個人彙報受捐助的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