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我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及退役後自願回校複學的我校學生,國家給予資助。根據《高等學校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财教〔2013〕236号)及教育部有關大學生退役後就學優惠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實行代償;退役後自願複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學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
下列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不享受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學生。
第五條 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準及年限
第六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标準,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退役複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超出标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于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學生;補償金額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自行償還剩餘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七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我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八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的年限,按照國家對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相應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達到的修業規定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複學後應完成的國家規定的修業年限的剩餘期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複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曆不在減免學費範圍之内。
專升本、本碩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碩士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在校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實際學習時間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學習時間或碩士已學習時間計算,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其以前專科學習時間或本科學習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三章資助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學生申請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學生登錄大學生征兵報名系統,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高校學生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一式兩份,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學校學生處。
(二)學生處、計劃财務處對《申請表》中學生的資助資格、學費标準、資助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對《申請表》加蓋公章。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将《申請表》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通過征兵體檢被批準入伍後,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四)學生将《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報送至學生處。
第十條 學生處将符合規定的學生資料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再次審核。
第十一條 退役後自願回校複學的學生,到學校報到後,填寫并提交《高校學生退役複學學費減免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書複印件。學生處在收到申請材料後負責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第十二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往屆畢業生,如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全部代償資金。
第四章就學
第十三條 退役大學生士兵入學或複學後免修軍事技能訓練,直接獲得學分。
第十四條 退役大學生複學後,經本人申請,學校研究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後,可轉入本校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五條 在校學生(含新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學業後3年内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六條 退役大學生士兵可按教育部當年發布的“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報考我校碩士研究生。
第五章資金發放及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相關部門應按照規定要求,對受資助學生的身份認證、條件資格等相關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規和規定,安排專人負責,對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受助資格,并不得申請學費減免。被部隊退回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返回學校就讀,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學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
第十九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因病不适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