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增強大學生勞動觀念,提高勞動技能,培養自立精神,促進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重要形式,也是大學生通過誠實勞動獲取報酬,解決經濟困難的有效渠道。為使大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更加規範有序,根據國家、山西省有關政策和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是指伟德 官网在冊學生。
第三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素質綜合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争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學校鼓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通過勞動取得報酬。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工部(處)統一管理。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工單位未經學校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在校園範圍内招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宣傳、财務、人事、教務、科研、後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工部(處)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工部(處)下設“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在本院學生資助工作組領導下,由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本學院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作,包括本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計劃、組織、協調、實施、總結、管理等相關事宜。
第三章 學生資助中心(勤工助學)職責
第八條 開發校内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内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九條 負責勤工助學基金的管理與使用,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一條 制訂和完善學校勤工助學的各項規定和辦法。
第十二條 統計、整理、上報全校勤工助學的數據和資料等。
第十三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編制學校全年的勤工助學計劃,對各用工單位開展勤工助學工作進行考核總結。
第四章 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根據學校計劃和學院實際,組織安排管理本學院的勤工助學工作。
第十六條 接受本院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推薦安排學生上崗,為學生和用工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優先考慮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
第十七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安全教育,并與用工單位配合,為學生進行崗前培訓,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鬥精神,增強學生素質綜合,充分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對學生勤工助學的表現進行記錄和管理,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終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學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和财政部有關文件規定,設立勤工助學基金。該基金實行專項管理,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條 勤工助學基金用于學生勤工助學報酬發放、勤工助學基地投資建設、勤工助學工作管理費用(包括技能培訓、宣傳組織、獎勵及其他辦公費用等)。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及安排
第二十一條 勤工助學的崗位分為固定崗和臨時崗兩種形式。固定崗是指活動内容相對穩定,時間較長的勤工助學崗位。如:
(一)助研,組織學生結合本專業參加課題科研工作;
(二)助管,安排學生參與學校的各項管理服務工作,如安排在實驗室、圖書館、後勤各部門及學院、機關各部門兼職,以及從事兼職輔導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助教,協助老師進行課程計劃安排、作業批改、實驗準備等;
(四)後勤服務及各項公益勞動;
(五)創新實踐勤工助學項目崗位;
(六)由勤工助學基金投資開發的專崗;
(七)其他适合高校學生從事的工作。
臨時崗是指短時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據需要臨時設立的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二條 崗位設置必須由用工單位(校内、外)向資助中心提交《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經審核批準,并拟定用工協議,方可開展活動。固定崗于上學年結束前申報,臨時崗一般應提前一周申報。學生非假期時間在校内參加勤工助學原則上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二十三條 學校鼓勵學生參加公益勞動,協調各用工單位為學生參加公益勞動創造條件。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需在勤工助學網站發布用工信息,經學生個人申請,學院審核推薦,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後錄用。錄用時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組織學生報名時在網上簽訂電子用工協議,錄用後生效。如在崗學生有變動,應及時在勤工助學系統中操作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用工單位負責對上崗學生的日常管理,包括明确崗位職責、安全教育、崗位技能培訓和日常考勤考核等。考勤考核須使用資助中心統一制定的《勤工助學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
第二十六條 工作期滿後,用工單位要如實對學生工作期間的表現進行評價,紙質檔案由學生個人保存,電子檔案由資助中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校資助中心組織對各單位勤工助學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對于工作較好的學生和單位,将予以适當的獎勵;對于生活困難且無特殊原因,個人主觀上不願意參加勤工助學或勤工助學工作不合格的學生将取消享受其它資助的資格。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資助中心統一管理,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九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資助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校資助中心安排相關勤工助學活動。
第九章 勤工助學酬金标準及支付
第三十條 在學期結束或學期中,由用工單位報送《勤工助學報酬支付申報表》《勤工助學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經資助中心審核無誤後報至計劃财務處發放。一般情況下,報酬由計劃财務處經銀行轉入學生個人銀行賬戶,不直接支付現金。
第三十一條 校内勤工助學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标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為計酬基準,可适當上下浮動,由用工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确定,并寫入用工協議。
第三十二條 學生參與校内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資助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基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内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工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工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三十三條 勤工助學的報酬根據用工單位提交的考核結果發放,對按要求完成任務者,全額發放;對工作不負責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務者,根據實際完成工作量發放。
第十章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條件、程序和原則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需具備以下條件:品行端正,學習努力;生活儉樸,無奢侈浪費現象;遵規守紀;健康狀況符合崗位要求。
第三十五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需本人提出申請,由學院統一審核、登記備案。
第三十六條 在學校公開發布的勤工助學用工信息中,學生可有針對性地選擇崗位,在勤工助學網站報名,經學院審核推薦、用工單位考察錄用後上崗。對于集體性的臨時崗位,可由組織者統一辦理集體登記等手續。
第三十七條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原則:
(一)課餘時間工作原則:學生應在完成教學要求,不影響學業的前提下參加勤工助學;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原則: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重點關注;
(三)安全原則:不組織學生參加高空作業、嚴重污染和輻射等極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險的特殊行業和專業的勞動;
(四)守信原則:學生報名時在網上與用工單位簽訂電子協議,對違約學生學校将取消其相應的權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學,不再給予資助。
第十一章 責任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校内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用工單位和推薦學院必須與學生簽訂《伟德 官网學生勤工助學協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資助中心授權相關單位,代表學校與用工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伟德 官网學生勤工助學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确學校、用工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确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争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九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條 凡擅自外出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在其活動過程中出現問題由其本人負責。
第四十一條 學生不得以勤工助學為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科研、生産和生活秩序;不得影響自身學習任務的完成。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伟德 官网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管理辦法》(校學〔2010〕9号)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勤工助學活動由研究生工作部參照本辦法負責實施。